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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2012-06-26 16:36:0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云政发[2009]71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省属各大中型企业:
  为加快我省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义
    (一)民办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大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云南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任务、实施科教兴滇和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积极创新,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
    (二)积极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资金和优质教育资源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民办教育或开展合作办学。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水平和办学效益的各种办学模式都鼓励大胆尝试。
    (三)引导社会资本重点发展非义务教育。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租赁、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教育项目建设。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非学历教育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鼓励和引导民间举办满足更多人群对多样化学习培训需求的教育。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吸纳社会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革或转制为民办学校。大力发展民办学前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民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提高民办教育占整个教育的比重。重点扶持、引导发展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示范性民办学校(幼儿园)。鼓励民办学校合作办学,组建民办教育集团。鼓励民办高等学校提升办学层次,支持有条件的民办专科院校升格为本科院校,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本科学校申报硕士点。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政策扶持和规范管理等措施,形成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多元投资、多元办学的格局。
三、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财产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凭学校出具的出资凭证,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帐,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五)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依法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
民办学校教师,其基本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招聘教师的人事关系、档案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代办落户手续。
 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或支教。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升学、考试、表彰奖励、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医疗保险、物价补贴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中等职业教育及其以下民办学校的学生可转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学生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以及办理助学贷款等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要一视同仁。
四、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
    (七)给予民办学校税收优惠。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后勤社会化改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按照市场化管理运作,依法办学,依法纳税,并在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向民办学校捐赠财物,其捐赠支出可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门应当为民办学校配发事业单位专用发票。
    (八)民办学校用地和基本建设等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改扩建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发展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民办教育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可按照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用出让的方式取得,但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在取得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意见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民办学校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对新建或扩建民办学校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政府贴息贷款相关办法按照程序申请贷款贴息。
    (九)完善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投融资体制。各级人民政府通过以税收优惠、财政贴息为重点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从事民办教育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创新民办学校金融服务项目,拓展民办学校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保险资金支持民办教育事业。民办学校可以用非教育设施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广泛吸纳各种社会资金,支持个人、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引资投教,对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鼓励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为民办教育提供捐赠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十)支持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各级人民政府招生委员会要统筹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支持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规模。民办高等院校招生列入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高中阶段教育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允许民办中小学跨地区招生,允许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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