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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12-05-27 13:42:36

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院学生依法行使结社的自由权利,维护学校和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指云南外事外语学院在籍学生自发组织的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面向全校的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遵守校规校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完善知识结构,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当广泛的爱好兴趣和钻研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学校团委递交申请报告,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规,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学校发展。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选举及换届间隔、会费的缴纳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者联系地址等。
第七条 社团成立程序
(一)筹备:发起人对筹备工作负责,在报学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二)申请:筹备成熟后,由筹备人员递交建社申请和章程草案。
(三)批准与成立:经学校团委审查合格批准的社团,在学校团委登记后,方可宣布成立。
第八条  学校团委每年初对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社团解散后,注销其资格,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生社团由学校团委主管,社团联合会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学校团委领导、社团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社团内部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
第十一条 社团领导机构设置必须精简,各部设置需经学校团委审批。
第十二条 原则上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选举后的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须经学院团委审批后,方能生效。会长在每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本期工作计划,换届时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团委建立社团档案,由各社团负责提供有关建档材料。  
第十是条 各社团负责建立本社团档案。
第十五条 社团由于负责人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长期受影响,由学校团委社团部帮助社团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十六条 曾受到校纪处分或上学年本专业课程学习有补考科目的同学,不得担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七条  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必须向社团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学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社团干部,由学校团委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每学年初新会员登记结束后,各社团会长将会费收入情况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 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上交活动方案和经费计划,送交学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活动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
第二十二条 社团举办需另外收费的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学校团委社团部申请,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社团创办刊物,须向院团委批准方可创刊。社团刊物在出版前,必须经学院团委审查其内容之后方可付印。社团刊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传播。
第二十四条  社团经费一般由社团通过正常渠道自筹,对浓厚校园学术气氛和有重大意义的活动,学校团委视情况予以拨款。
第二十九条 社团依自身条件通过勤工俭学等服务形式自筹活动经费,须经学校团委同意,并须将经费收入情况报学校团委。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器材必须妥善保管,由学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监督。社团购买贵重器材需经学校团委社团部批准。
 
第五章 社团奖惩办法
 
第三十一条 社团部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先进社团”和“先进社团干部”,经学校团委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由学校团委视其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撤销登记,直到强令解散等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进行活动。
(二)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
(三)违反总则的第三条。
(四)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受处分的社团及负责人,由学校团委批准进行,超出团委权限的,由团委向有关部门建议作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团委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学生社团建设的督导、协调及部署,定期主持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活动指导与协调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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