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于 2009 年 12 月筹设,2012 年 9 月设立,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全日制普通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学校投资者为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学校秉承“慎独求真,创新超越”的校训,以“现代素质, 精英才智,国际视野”为培养目标,将“外事天下,语言世界” 作为学校主题文化,为云南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培养具有扎实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国际视野、良好职业道德的应用型专业技能人才。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办成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知名度的国际化职业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名称:Yunnan College of Foreign Affairs&Foreign Language,英文缩写为“YCFAFL”。

第三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职教基地空港大道 1 号。
学校网址:www.fafl.cn。
第四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云南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董事长为法 定代表人,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条 学校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 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办学理念: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以质量谋生存,以规模求效益,以改革促发展,以特色创品牌,高职为本,面向社会,服务行业,特色发展,全面推行 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面向生产、管理、服务 第一线,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办学目标:在先进的办学理念指导下,科学准确定位,突出以外事、外语行业为根本,注重技能和实际动手能力,采用“学历+技能+外语”的教学模式,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努力把学校办成一所特色鲜明、在外事外语领域及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职院校。
第九条 学校办学层次定位:学校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培养学生成为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职业基本技能和动手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的职业技术技能人才、管理人才和服务行业人才。主要的学历教育形式:全日制 3 年制高等专科职
业教育、全日制 3 年制高等专科外国留学生职业教育、全日
制 5 年制高等专科职业教育、全日制 3 年制中专职业技术教育。
学校发展定位:以提高水平和质量为根本,以实现“双高计划”建设为关键,以办成本科职业学院为目标,创建国内知 名省内领先的外事、外语类高职院校。
第十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10000 人左右。
第十一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整体图 形为双圆套圆形徽标,色彩以蓝色为主,辅以白色线条,同时用红色字体标明学校中英文名称。图形如下:
校标的表意说明:蓝色是学校的吉祥色,也是海的颜色, 象征知识的海洋和生命的发源,并寓意为地球蓝色,表达宽广、智慧、博大精深的内涵追求。字母“H”为亨德森这一教 育品牌和学校所隶属的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的第一个英文字母。地球象征空间,表达学校创办者胸怀祖国、放眼世界的情怀,也意指学校“现代素质,国际视野”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外事天下,语言世界”的主题文化。五条弧线象征时间,音乐是时间艺术,五条线谱表征永恒的时间。时空结合,标志着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对亨德森教育集团“全方位全时空”的教育服务理念的传承,预示着学校这艘航母,将载着师生共同的梦想,在知识的海洋里,用坚定的步伐谱写生命最美妙的交响乐。
学校校徽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徽章,教职员工校徽为
蓝底红字,学生校徽为白底蓝字(白色为象牙白)。
第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蓝底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校标, 校标下方标有白色字体的中英文校名, 尺寸为160cm*240cm。
第十三条 校训:慎独 求真 创新 超越。
第十四条 校歌:《青春在燃烧》。
第十五条 校庆日:每年 5 月 16 日。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十六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规定,推选举办者代表进入学校董事会;
(二)推荐学校董事长人选;
(三)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

学和管理活动;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学校章程;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保证教育质量;
(三)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提供学校办学及 发展所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组织
第十八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 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云南 省委教育工委。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 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 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认真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在 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中发挥政治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法定代表人落实学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职责、行政领导直接责任人职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维护学校 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代表大会),加强对学校各类社团的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委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 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 1 名,专职副书记 1 名,委员 5 一 9 名,学校党委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 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巩固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 完成。院(系)党组织设委员 3 一 5 人,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支部委 员会设委员 3 一 5 人,每届任期 3 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由学校党委批准,实现基层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建立按期换届提醒 机制,督促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党组织负责人变动时,应当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
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书记、校长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学校章程进入学校行政管理层, 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委班子。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
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按照坚持标准、保证
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
党委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 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教育引导师生坚定不移向党中央看齐,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学校党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学育人全过程,加强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加强对学生社团、校园网络和师生自媒体等的引导和管理,严格落实抵御宗教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增强青年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担当,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引导教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为人师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建思政工作队伍建设,学校党委本
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党群工作部门(学校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教师 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工会、妇联等),结合办学规模,按照在校学生人数情况配备 3 一 8 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党委的日常工作,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薪酬待遇。1000 人以上规模的院(系)配备专职副书记,每个院(系)配备 1 名专职组织员、1 名统战员。独立设置马克思主义学院,按照 1:350 的师生比配备专职思政课教师;按 1:200 的师生比配备专职辅导员;按
1:4000 的师生比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推进思想政治岗位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打通职业发展和专业晋升通道, 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完善党建思政经费和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落实党组织活动经费、思政课建设专项经费、网络思政专项经费和心理健康教育经费分别按生均每年不低于 30 元标准,党务和思政队伍建设经费生均每年不低于 20 元标准,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落实专职思政课教师专项补贴月人均 2000 元、专职辅导员专项补贴月人均 1000 元,学院根据相关规定适时调整有关补贴及专项经费。基层党支部书记(委员)岗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相应核增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八条 加强国家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上级拨付学
校的教育专项资金、学生资助资金等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 应当由学校党委会研究,经党委书记签批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党委委员分工负责制,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 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三)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四)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五)其他需要由其负责的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 运行机制,完善董事会领导、党委监督、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员工代表、独立董事等组成,其中 1/3 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 1 名,由举办者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4 年, 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 2 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经董事长提议或 1/3 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有关文件及会议通知送达全体董事。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制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学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决定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学校形式;
(七)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管理机构的设置,基建项目 及采购,大额资金支出,捐赠等;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出资证明书》;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学校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应当经 3/4 董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应当经 2/3 以上(不含本数)董事(或其授权代表)通过。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监督机构。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应当有当的基层组织代表,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不少于 1/3。学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为 4 年, 监事任期届满,经各方推荐,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检查学校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 2 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意见、建议或质询。
监事会发现学校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学校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五章 学校行政
第四十三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 1 名,副校长 3 一 5 名。学校校长、副校长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任职条件的 公民担任,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和高等教育经历及相关能力。
第四十五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四)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经董事会批准 设置;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提请建议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各部门负责人;
(八)拟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依 据相关规定提出学校教职员工的聘用和解聘并报董事会备 案;
(九)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校签署合同、协议 等法律文件;
(十)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部署董事会决议的相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 书记、纪委书记等可以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可以 邀请学术委员代表、教职员工代表、学生代表列席会议。校 长应当该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 同时涉及党政的事项及议题。学校设立校务会,学校相关专项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校长、副校长等校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
一旦发现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六章 学术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2 人,成员 5 一 9 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的专家、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成员 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校长聘任。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讨论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工作的政策与措施以及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 重要事项。
(二)讨论学校教学、科研的中长期规划课题和年度计划课题;审定各类立项的科研项目;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三)评定校内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 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成果。
(四)提出学术活动规划或建议,组织、协调和推动全校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五)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受学校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 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校系负责人、热心学校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代表以及相关知名人士组成。
第五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以及有关人才培养、教学研究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和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学校的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工作和社会需求等办学重大问题提供决策性参考意见;
(三)评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重大教学设备购置项目;
(四)指导教学改革工作,审议、鉴定有关教学改革方 案和成果,指导、推动各学科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 深化;
(五)指导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六)为毕业生就业推荐与指导提供信息。

第七章 二级学院(系、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专业大类设置二级学院(系、部),充 分发挥二级学院(系、部)主体作用,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院系管理制度;
(二)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院系专业设置及
专业建设计划;
(三)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提出聘任本院系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建议,负责本 院系的师资建设和管理;
(五)教育管理本院系学生,提出对学生实施奖惩的意见;
(六)负责本院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工作;
(七)提出本院系教学、设备投资建议,管理和使用学 校的资产、设备;
(八)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下设党总支、团总支、教研室, 协助二级学院负责人开展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工作。二级 学院内部事务实行民主管理。

第八章 教职员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员工群众行使 民主权利,依照《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规定》参与民主管 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法保障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讨论、 审议学校的重大决策方案。
第五十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员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工作的重 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员工奖惩办法, 以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教职员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员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推荐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必要 时可以建议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五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 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章 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
第六十一条 群团组织是群体性社团组织的简称,主要有共青团、工会、妇联、各民主党派等,是党组织联系群众 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共同领导下,团结、教育、服务、引导青年学生健康成长。领导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各种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断加强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指导校系团总支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工会、妇联是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教职员工利益的代表。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与学校行政紧密合作,把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员工办好学校落到实处。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员工,努力把工会建成合格、模范职工之家;
(二)认真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是党组织联系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协助党政组织发动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负责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筹备、组织工作;
(四)关心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学校党政 部门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其他各项政策、法规、法令,并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教职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配合学校党政部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抓好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工作,做好先进事迹、典型经验的推广工作;
(六)关心教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发挥工会宣传阵地 和活动室的作用,积极组织和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的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 好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工作;
(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好监督职能,为搞好学校校务公开发挥积极的作用;
(八)协同行政部门办好教职员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教职员工疗休养工作及劳动安全保护工作;
(九)开展女教职员工工作,提高广大女教职员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十)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工会 各级机构,遵守和健全工会各项工作、会议制度及工会换届 选举工作。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工会以国家宪法和法律法令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组织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民主党派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自身建设。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履行谏言献策、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十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组成。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探索并合理设置岗位,每年有计划地招聘引进专业教师,依法与教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和劳

动合同,并对教职员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 及国家法定和学校规定的休假;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 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九)学校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履行聘约规定的职责;
(四)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六)教师应当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自觉履行教师职 责,完成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以及学校分配的其他任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接受学校对其 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组 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以身作则,教书育人,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七)学校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 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学校的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均按岗位编制需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聘任。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情况严重的可以给予解聘和开除。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学生和校友
第七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七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 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依法参与学生民主管理,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
(六)对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具有知情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或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习惯;
(八)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竞赛、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教育权,学校成立学生参与的学生工作委员会,处理学生管理中的事项。
第八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当。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八十三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进修过的人士。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八十四条 学校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对学校发展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章 办学活动及教育形式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指导思想,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设人文艺术类、工 程技术类、经管财会类、医学护理类、外语航空类为主体的 学科体系。面向教育、外语、工程、经济、管理、护理、艺 术等行业设置专业,加强外事外语类相关特色专业建设,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办学,承担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学校的社会服务能力。
第八十七条 学校向全面职业化办学转变,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业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证书;学校要求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十八条 学校实现向国际化人才培养转变,扩大国际交流合作,依法依规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突出“外事天下,语言世界”的主题文化。注重学生外语能力的培养,针对3 年制高职大专学生,学校采用“2+1”的教学模式;针对 5 年制高职大专学生,学校采用“4+1”的教学模式,为学生提供广 阔的出国学习的平台。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职业教育规律,进行招生、制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选择教材、 组织教学活动。
第九十条 学校加强内涵建设,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加强专业、课程、教材、师资队伍、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行之有效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十一条 培养高技能人才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根据办学指导思想,培养具有良好职业素质,掌握扎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从事实际工作技能和实践能力的高等职业技术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服务行业人才。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制度, 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建立保护师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十三章 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九十三条 学校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学校享有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财产权。
第九十四条 学校注册资本:1.8246 亿元人民币。在学校正式设立时,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出资人不得抽回出资。 学校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办学积累和社会捐助等。 第九十五条 学校成立后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当
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再向原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学校新增资本时,出资者有权优先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若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告 45 日内,没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时,方可减资。
第九十六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学校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九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建立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学校除法定的账册外,不得另立账册。
第九十八条 学校的财务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 1 年会计年度。
第九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
(一)学校举办者出资;
(二)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事业性收入;
(三)接受政府专项经费;
(四)接受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一百条 学校按所在地区政府和发改部门核准和备案的收费标准、办法向学生收取学费等事业性收费。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交董事会审定后实施。
学校一切收入均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以集中财力进行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制度。财务工作应当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 度,严格遵守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提高办学效益。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开支标准,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加强资产管理,防止流失与浪费。
第一百零六条 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 财产权利等。学校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为学生和教职 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以及学校办学提供后勤保障。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经广泛征求意见、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党政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定、云南省教育厅核 准等程序后发布实施。
本章程若需修订,由学校董事会 1/3 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 1/3 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准。学校有关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或修改相关制度、办法、细则。凡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应当符合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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