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组织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团的组织建设,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根据共青团的团章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团组织生活是对团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教育的载体和重要形式,各级团组织要十分重视抓好团的组织生活。
第二条 团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团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要学好、用好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历史知识、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习时事政治。
(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团员评议,进行自我教育。
(三)讨论团内的重大问题。
(四)开展学术、科技、体育、文化、娱乐活动,活动总量不超过团组织生活次数的1/3,防止用文化娱乐活动代替团组织生活。
(五)团组织生活的具体内容由院团委组织部在学期初作出安排。
第三条 团组织生活两周一次,时间待定。
第四条 团组织生活的安排分为指令性和指导性两种。对指令性安排,由团委组织部规定时间和内容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团委负责组织检查、汇报、总结。团总支、团支部不得随意改变,改变的要事先报告。对指导性安排,由团委组织部提出指导意见,团总支、团支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由团总支组织检查,院团委抽查,并通报活动情况。
第五条 团支部要及时填写《团组织生活情况登记薄》,并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将登记薄交到团总支,团总支汇总后交团委。团委和团总支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 团支部建立团组织生活考勤制度,定期公布考勤情况。
第七条 对于认真组织团组织生活,团员教育工作做得好的团支部,团委、团总支予以表彰,奖励。团委每年评选“团组织生活过得好的支部”,并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于不认真组织团组织生活或不按规定过组织生活,不填写《团组织生活情况登记薄》的团支部,上级团组织予以教育,督促及时纠正,必要时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于不参加团组织生活,组织生活经常迟到、早退的团员,团组织要及时批评、教育,经帮助仍不改正者,给予团纪处分。
第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团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
团委
201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