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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实施办法

2013-08-13 10:46:01
学生工作处
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工作处(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和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部)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院(部)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熟悉情况的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应在非参评人员中推选。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云南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及学校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我校以昆明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相结合来界定。
1、一般困难(发展型困难)
家庭经济能够满足学生的基本生活需要,但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在改善学生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学生自我能力与素质方面缺乏基本支付能力,家庭可以筹措部分或全部学费,但偿还能力较差,家庭人均收入或学生月生活费在昆明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以内。
2、困难(生活型困难)
家庭经济能解决学生的温饱问题,但没有维持学生基本生活以外的消费能力,在学生饮食的基本营养和穿着的起码要求等方面难以顾及,学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家庭人均收入或学生月生活费接近昆明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特殊困难(生存型困难)
家庭经济基本无稳定来源,学生的生活基本无稳定保障,其温饱问题无法解决,学费、住宿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家庭人均收入或学生月生活费不足昆明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的;
6、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7、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各部门、专业、班级参照以上基本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分学年度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详细标准。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院(部)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提请复议。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院(部)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平时要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院(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院(部)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院(部)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院(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院(部)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院(部)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应对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同时建立贫困生资助档案(电子表格每学期报学生工作处备存),做好已受助贫困生的相关记录,考查资助效果,对所有贫困生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资助,从而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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